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索尼”被诉侵权遭3300万元索赔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10    点击数:1158次

越来越多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内企业开始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主动出击,维护自身权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捷通公司)因认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35款手机侵犯其无线通信领域的发明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300余万元。日前,这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通信新贵起诉巨头索尼

西电捷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致力于网络基础安全技术的创新型企业。据了解,该公司研发的虎符TePA系列安全无线通信技术已经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为国际标准之一,且是全球两个无线局域网安全架构中迄今唯一未被证明有安全缺陷的技术标准。在国内,虎符TePA系列安全无线通信技术也已被国家标准采用。2010年,西电捷通国际专利申请(PCT)进入全球500强。

西电捷通公司此次提出的诉讼涉及该公司持有的发明专利“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ZL02139508.X)(下称涉案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获得授权。据西电捷通公司代理人、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徐永浩介绍,西电捷通公司的这件专利从2003起即成为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被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广泛应用。

西电捷通公司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认为,索尼中国公司生产并销售的L39h(XperiaZ1)等35款手机在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均需要验证手机WAPI(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是一种安全协议,同时也是中国无线局域网安全强制性标准)功能是否正常,以便确认能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入网检测。而在上述过程中,必然要单独实施“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技术方案,该行为构成了单独实施涉案专利的直接侵权。此外,索尼中国公司还存在为他人实施涉案技术方案提供帮助等共同侵权行为。

据徐永浩介绍,2009年起,西电捷通公司就涉案专利问题与索尼中国公司多次交涉,但索尼中国公司拒绝就该问题进行实质性磋商,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西电捷通公司于2015年8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索尼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该专利的手机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336万余元。

法庭激辩是否侵权

2016年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西电捷通公司认为,索尼中国公司长期大规模故意实施了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基于该专利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并导致西电捷通公司的大量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索尼中国公司应该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索尼中国公司则否认了西电捷通公司的侵权指控。该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占科表示,索尼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没有实施涉案专利,该公司不构成任何的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李占科表示,索尼中国公司生产的手机实现WAPI功能的部件来自芯片供应商,索尼中国公司只是将芯片供应商提供的WAPI芯片组装到手机中。而且,西电捷通公司已经许可芯片制造商提供实现WAPI功能的产品,该产品是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产品,索尼中国公司是购买该专用产品后合理使用。无论芯片制造商获得的是何种许可、是否收费,都已导致西电捷通公司的专利权绝对用尽。此外,由于西电捷通公司的该件专利已经被纳入国家强制标准,所以索尼中国公司的产品即使使用了涉案专利,也不构成侵权。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确认索尼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L39h等35款手机具有WAPI功能,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对其中4款手机检验,WAPI功能选项接入无线局域网的方法步骤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权利要求1、2、5、6的技术方案相同。

由于此案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安排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其中西电捷通公司一名,索尼中国公司两名,庭审中,技术调查官对双方进行了询问。

法庭未对此案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