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认定“在双方复审程序中,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可以根据合理的最宽泛解释原则来解释授权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是否有错;
上诉法院认定“即使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启动双方复审程序超越其权限,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的这一决定也无法进行司法审查”是否有错。
本案是第一个关于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根据《美国发明法》进行双方复审程序的书面决定的案子。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认定Cuozzo的专利权利要求因为属于现有技术而无效,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该决定后Cuozzo申请最高法院发出调审令。
争点一:权利要求解释——合理的最宽泛解释还是字面意义?
在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上诉意见书中,Cuozzo表示,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在双方复审程序中与地区法院行使一样的裁判功能,而且,与审查程序不一样的是,发明人在双方复审程序中修改其权利要求的能力非常有限。Cuozzo说,国会既然将双方复审程序设定为裁判程序,作为地区法院诉讼的替代程序,那么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就应该使用与地区法院一样的解释标准,也就是字面一般意义标准。
美国政府称,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所有程序中长期适用的是合理的最宽泛标准,国会允许专利权人在双方复审程序中申请修改其权利要求,这样就合理解释了使用合理的最宽泛标准的理由。而且,双方复审程序中并非仅仅复制假定的地区法院诉讼的结果,立法历史也表明,国会并未禁止在双方复审程序中使用合理的最宽泛标准。
争点一的口头辩论
各位大法官对合理的最宽泛标准和字面意义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法院对Cuozzo和专利商标局的意见都进行了严格的审视,后者则被提出了更多的问题。法官金斯伯格(Ginsburg)和首席法官罗伯茨(Roberts)都对支持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在双方复审程序中使用合理的最宽泛标准解释“产权”(例如专利权利要求)的意义表示质疑,法院通常使用缩小些的字面意义标准来解释这些权利。法官罗伯茨称这是一个“特别”的机制,可能会产生“奇怪”的结果。
争点二:启动双方复审决定——可上诉与否?
在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上诉意见书中,Cuozzo表示,《美国发明法》只是禁止在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作出启动决定后提出中间上诉,但并未禁止在审判后作出最终书面决定前对启动决定进行复审。Cuozzo还说,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违反《美国发明法》不能没有司法审查。
美国政府主张,专利商标局启动双方复审的决定从来都不是上诉法院的审查范围,制定法已经禁止对专利商标局的启动程序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制定法限制对专利商标局关于可专利性的最终决定进行审查,而且这个限制与《美国发明法》的宗旨也是一致的。
争点二的口头辩论
争点二与权利要求解释问题相比处于次要的地位。Cuozzo只是在其主要意见后面简单提出了对第二个问题的意见。在美国政府应对最高法院对其提出的几十个有关合理的最宽泛解释的问题之后,法官金斯伯格只对可上诉性问题提出了几个问题。总体上,法官们对于美国政府在可上诉性问题的立场并不像第一个争点那样关注。
最高法院推翻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会对双方复审程序产生重大影响,不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如果合理的最宽泛标准被废,更多的专利将能够经受住双方复审,而且双方复审程序的数量可能因此减少。在另一方面,如果Cuozzo在可上诉性问题上赢了的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收到的上诉意见将大量抱怨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超越其法定权限。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在6月份之前作出。(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