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由于《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在诸多环节上,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影视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而且,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影视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版权环境改善以及资本涌入,版权全产业链开发渐成规模,版权价值也日益凸显。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法治社会讲究的是契约正义和权利公平。版权购买,是市场行为,应遵循“公平竞争”“价高者得”等法则。在引进模式下,版权合同到期后续约没达成协议后出现版权转手的现象,再正常不过。另一方面,没有自我的创新,就没有持久的生命力,也不会拥有自主的权利。这些年来,国内电视人看到综艺节目的市场价值,竟相购买国外节目版权,在享受快速爆红的同时,却也让人看到了其羸弱的原创能力。在荧幕上火爆的综艺节目中,模仿抄袭成常有之事。
没有知识产权,就必然会处在版权议价的被动位置,可能承受被要高价的风险。纵观近年来的综艺节目,国外引进节目各有所长,品类众多;国内自制节目创新匮乏、同质化严重。如何真正做到推陈出新,成为摆在电视综艺节目面前的首要问题。尊重知识产权,捍卫契约精神,才能更好地激励智慧性创造。不管是之前的《非诚勿扰》,还是如今的《中国好声音》,说到底都反映出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升。此类影响较大的案例,也算是给产业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作者:吴学安)